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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政策法规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可否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案例:
  石先生在小区内有一套住房,2008年1月将其房屋出租,到10月份房客已拖欠了4个月共8000元的房租。但在2008年10月2日石先生向房客催交房租时,发现房客突然消失,不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交纳房租,而且离开时还顺手牵羊搬走了石先生价值6000元的家电。石先生向公安局保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石先生认为,丢失财产是物业公司失职所致,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逐诉至法院,要求石先生给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义务,可以按照物业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虽然包含了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业主丢失财物,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业主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财物被盗属于治安或刑事范畴,已经超出了保安的职责范围。当然,如果保安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一般的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致使业主受到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3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
  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2条第1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给大家提个醒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来源:湖南怀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小  孙]
  [作者:家家物业仓管 姜保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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